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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收入准则实施时间? 新收入准则2021年实施?

2023-10-15点击数: 编辑:

一、新收入准则实施时间?

财政部2017年7月5日发布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规范收入的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我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 现就做好该准则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 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新收入准则2021年实施?

新收入会计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三、为什么要实施新收入准则?

实施新收入准则的原因有两个:

1)有利于我国融入国际经济体系。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国际资本市场的发展,会计准则的国际协调或趋同成为必然趋势。中国加入WTO后,企业跨国经营、跨国上市、跨国投资和跨国融资的现象日益增多。要使中国融入国际经济体系,作为商业通用语言的会计必须国际化,其关键之一是会计准则的国际化。这有利于提高我国企业会计信息的国际可比性,降低我国企业信息报告成本和融资成本,有利于推进我国企业“走出去”战略的实施。

(2)有利于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

我国正着力建立和完善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完善的公司治理机制本身应包含完善的会计信息报告制度。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需要高质量的会计信息。而没有高质量的会计准则,就不可能有高质量的会计信息。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贯彻了先进科学的会计理念,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借鉴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适合中国国情的会计政策和程序,为企业提供高质量的会计信息提供了制度保证。

四、公文实施准则?

2.准则

2.1 行政部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并负责拟定和指导其他各部门的公文处理工作。

2.2  各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2.3  各部门要发扬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努力提高公文处理的效率

和质量,体现高效运转的原则。行文要少而精、注重实效。

2.4  公文处理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安全、高效,严格执行保密规定,确保公

司机密。

2.公文种类和形式

2.1 公司的公文种类主要包括:

2.1.1决定适用于公司对重要事项或者准备采取的重大行动做出的部署和安排。

2.1.2指示适用于公司对下级部门布置工作,阐明工作活动的指导原则。

2.1.3通告适用于在公司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2.1.4通知适用于批转下级部门的公文,转发上级主管部门和不相隶属单位的公文;

五、收入准则与非收入准则的区别?

区别是:新收入准则规定的都是日常经营收入,非收入准则规定的都是非经营收入,比如出售固定资产,出售报废资产等。新收入准则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合二为一了,收入的确认标准由现行的主要风险与报酬转移变成了企业履行合同义务,也就是客户取得了商品或者服务的控制权。

六、会计四大准则收入准则

会计四大准则:

1、可靠性准则。要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要如实反映。

2、相关性准备。会计信息的有用与否,关键取决于是否被使用者的角色所需要。

3、可理解性准则。会计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和使用,不能过于繁琐。

4、可比性准则。要求企业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相互之间的可比性。

会计八大原则:

1、重要性。会计信息应当更加偏向重要交易或者事项。

2、谨慎性原则。会计确认、会计计量和会计报告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可高估。

3、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要更加注重交易或者会计事项的经济实质。

4、可比性原则。具体分为纵向可比和横向可比。

5、相关性原则。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和使用者的角色需要相关。

6、明晰性原则。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要便于理解和使用。

7、及时性原则。不论是会计交易还是会计事项,应当及时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也不能延后。

8、客观性原则。会计信息要实事求是,不能掺入个人的主管因素。

七、新收入准则全文?

1、现行准则区分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和建造合同,分别采用不同的收入确认模式,新准则不再区分业务类型。

2、现行准则收入确认时以“风险报酬转移”为判断依据,新准则以“控制权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

现行准则对于风险报酬转移的描述不够具体,导致实务中对个别业务收入时点的掌握存在难度。新准则根据合同规定的交付条件判断控制权是否转移,企业只有在不再负有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剩余义务,且已收取的对价无需退回时才符合收入的确认条件。因此,必须同时符合下列5个条件:

(1)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

(2)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以下简称“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3)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

(4)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

(5)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可见,新准则对于收入时点的判断更加清晰,也更加易于操作。

3、引入了“履约义务”的概念,明确了如何识别是否存在多个“履约义务”,以及如何将交易价格分摊到多个“履约义务”。废除“完工百分比”法,引入“履约进度”计量方式,对于在某一段期间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考虑商品的性质,采用产出法或投入法确定恰当的履约进度,并且按照该履约进度确认收入。

实务中企业取得收入的方式有一次性或周期性,如建造行为、软件开发行为,均为周期性交易行为,在新准则中被称为“某一时段履约义务”。直接销售商品的行为大部分为“某一时点履约义务”。而对于某一时段履约义务行为,收入确认可采用“履约进度”,废除此前的完工百分比法。完工百分比在实务执行中存在一定的弊端,毕竟大多数业务无法准确预估总做工作量,也很难将完成百分比做可靠估算。

4、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预期能够收回的,应当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并且采用与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增量成本指企业不取得合同就不会发生的成本,比如销售佣金。对于该类成本,明确按照相关合同确认收入的基础进行摊销,而非如办公费等项目,在发生时一次计入当期营业费用或管理费用。如某广告公司承接业务,先行支付第三方佣金,之后再开始广告设计活动,此时,应将支付的佣金计入“预付账款”科目,待合同完成,与收入在同一时点进行结转,计入“营业成本”科目。

5、明确了企业应该根据其在交易中的角色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来确定其收入的金额是总额还是净额。

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如订票业务企业,其向客户收取全额的票款外,又收取了一定金额的手续费,依据新准则,由于票据的所有权由实际经营机构持有,订票机构仅是代理人身份,故其收入确认应仅就其收取的手续费。

八、收入准则详细讲解?

收入准则要求企业应用“五步法”模型来确定收入确认的时间和金额:

第一步:识别合同。第二步:识别履约义务。第三步:确定交易价格。第四步:分摊交易价格。第五步:收入确认时点或期间。

九、审计准则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施行细则

(一九八九年六月二十一日审计署令第一号发布)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以下简称《审计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施行细则。

第二条 各级审计机关执行《审计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国务院各部门、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在权限范围内制定的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无抵触的有关规定,应当作为审计的依据;

(二)下级政府、部门的规定与上级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时,除国家另有特殊规定外,应以上级政府、部门的规定为审计依据;

(三)政府各部门之间的有关规定不一致时,应以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审计依据;

(四)对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没有明确审计依据的,应当请示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审计机关。

第三条 下级审计机关执行《审计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应当及时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报送有关审计工作的下列资料:

(一)地方性审计法规、规章,本级人民政府关于审计工作的重要决定、指示;

(二)审计工作的计划、总结、典型经验、重要的审计调查报告以及统计报表;

(三)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等重大审计事项的审计结论和决定,上级审计机关交办审计事项的审计报告;

(四)审计工作的其他重要情况。

第四条 审计机关办理审计业务时,如本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决定、指示与上级审计机关的有关规定、决定、指示不一致时,应按上级审计机关的执行。

第五条 《审计条例》第八条的规定,适用于地区行政公署设立的审计机关。

第六条 《审计条例》第九条所称的设立派出机构的“审计机关”,是指审计署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城市的审计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城市审计机关在重点地区、部门设立派出机构,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报上级审计机关备案。

第七条 审计机关应当支持审计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审计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遭受打击报复,向上级审计机关提出申诉时,上级审计机关应及时调查核实,依据《审计条例》第八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者提请监察等有关机关处理。

第八条 《审计条例》第十二、十三条所称的“国家资产”是指:国家直接管理或者授权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管理和使用的属于全民所有的资金、财产,及其所取得的属于全民所有的收益。

第九条 《审计条例》第十二条及其他有关条款所称的“财政、财务收支”,包括外汇收支。

十、会计准则实施于?

《企业会计准则》由财政部制定,于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令第33号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包括基本准则与具体准则和应用指南。基本准则为主导,对企业财务会计的一般要求和主要方面做出原则性的规定,为制定具体准则和会计制度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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