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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学什么?

2024-02-28点击数: 编辑:

交通安全法则:

  第一章 总 则

  市区道路之修筑、改善、养护、使用、管理及经费筹措,依本条例之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确保交通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道路交通管理、处罚,依本条规定;本条例未规定者,依其他法律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用名词解释义如左:

  一、道路:指公路、街道、巷弄、广场、骑楼、走廊或其他供公众通行之地方。

  二、车道:指以划分岛、护栏或标线划定道路之部分、及其他供车辆行驶之道路。

  三、人行道:指专供行人通行之骑楼、走廊,及划设划供行人行走之地面道路,与人行天桥及人行地下道。

  四、行人穿越道:指在道路上以标线划设,供行穿越道路之地方。

  五、标线:指管制道交通,表示警告、禁制、指示,而以文字或图案绘制标牌。

  六、标线:指管制道交通,表示警告、禁制、指示,而在路面或其他设施上划设之线条、图形或文字。

  七、号志:指管制道路交通,表示行进、注意、停止,而以手势、光色、音响、文字等指示之讯号。

  八、车辆:指在道路上以原动机行驶之汽车及机器脚车或以人力、兽力行驶之车辆。

  九、临时停车:指车辆因上、下人、客,制卸物品,其引擘未熄火,停止时间未满三分钟,保持立即行驶之状态。

  十、停车:指车辆停於道路两侧或停车辆所,而不立即行驶者。

  第四条:

  驾驶人车辆,或行人在道路上应遵字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之指示,并服从执行交通勤务之警察,或依行法令指挥交通稽查任务人员之指挥。车辆分类及车辆行驶车道之划分,由交通部会同内政部定之。

  第五条:

  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与畅通,公路或警察机关於必要时,得就左列事项发布命令:

  一、指定某线道路或某线道路区段禁止或限制车辆、行人通行,或禁止穿越道路,或禁止停车及临时停车。

  二、划定行人徒步区。

  第六条:

  道路因车辆或行人临时通行量显著增加,或遇突发事故,足使交通陷於停滞或混乱时,警察机关或执行交通勤务之警察,得调拨车道或禁止,限制车辆或行人通行。

  第七条:

  道路交通管理稽查,违规绝录,由交通勤务警察,或依法令执行交通稽查任务人员执行之。前项稽查,并得由交通助理人员协助执行;其稽查项目为违规停车者,并得由交通助理人员迳行执行之;其设置、训练及执行之办法,由内政部会同交通部定之。

  第七条之一:

  对於违反本条例之行为者,民众得叙明违规事实或检具违规证据资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机关检举,经查证属实者,应即举发。

  第八条:

  违反本条例之行为,由左列机关为之:

  一、违反第十二条至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者,由公路主管机关处罚。

  二、违反第六十九条至第八十四条之规定者,由警察机关处罚。

  前项处罚於裁决前,应给予违规行为人陈述之机会。

  第一项第一款处罚,公路主管机关应设置交通裁决单位办理;其组织规程由省(市)政府定之。

  第九条:

  本条例所定处罚,行为人接获违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单后,应於十五日内,到达指定处所听候裁决。但行为人认为举发之事实与违规情形相符者,得不经裁决,迳依各该条款罚锾最低额,自动向指定之处所线纳结案。

  前项罚锾线纳处理程序及缴纳机关,由交通部会同内政部定之。

  第十条:

  车辆所有人、驾驶人、行人、道路障碍者,违反道路交通管理,依法应负刑事责任者,除依本条规定处罚外,分别移送该管地方法院检察处、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或军事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军用车辆及军用车辆驾驶人,应遵字本条例有关道路交通管理之规定,并服从执行交通勤务之警察及宪兵指挥。国军编制内之军用车辆及军用车辆驾驶人,违法前项规定之处罚,由国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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