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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

2024-06-07点击数: 编辑:

一、参保范围

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二、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依据省有关政策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标准。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二)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资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三)政府补贴

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按省政府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省级以上财政平均补助80%,市、县(市)区两级财政平均各补助10%。

市、县(市)区两级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按照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缴费标准,对应的缴费补贴标准为每年30元、40元、50元、60元、7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缴费标准的缴费补贴为每年70元。

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市、县(市)区两级政府可为其代缴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缴费补贴市财政承担20%、县(市)区财政承担80%。

参保人按年缴费期间出现中断缴费的,补缴时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三、建立个人账户

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四、养老保险待遇及调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市政府根据省统一规定,结合市经济发展、物价变动等因素,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各县(市)区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缴费15年以上的,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各县(市)区政府承担,具体办法由各县(市)区政府确定,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五、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在本意见发布之日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本意见实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各县(市)区结合本县(市)区地实际,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每年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对;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

六、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迸行省、市内和省、市外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由迁出地一次性转移原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衔接,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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