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和企业法人管理条例区别?
2024-10-24点击数: 编辑:
可以从企业与公司的区别出发来看这个问题: 企业这个概念的范围要比公司包含的范围广得多.
公司,单由名称来看,在我国只有名称中包含"有限公司"字样的才是公司,从本质上看,公司可以看作一个独立的"人"(法律上的人),他以自己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正常情况下,即使公司资不抵债,债权人也只能在公司自有资产范围内得至清偿,而不能要求公司的投资人(股东)承担公司资产不足清偿的债务. 而所有如公司、个体工商户、公司设立的分公司……等等进行生产经营的单位都是企业。
其中个体工商户、公司设立的分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公司的企业,他们不具有法律上独立的人格,他们的债务不仅仅要由该企业自己的财产来承担,如果该企业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还要由投资者继续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法是规范公司的各项制度的法律,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组织,职能特点,是按公司的性质分类的,是一部"基本法"有一部
企业法是"具体法",具体包括〈个人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全民所有制企业法〉等等,他是按照公司的组成分类的。有多部
前者的公司是法人实体,一般股东在公司的财产范围之内负有限责任;
后者可以有个人合伙企业,中外合作企业,中外合资企业,股东对企业的财产负的是无限责任,两者也在税收方面也有所不同,但有限与无限责任是他们最根本的区别
一、合伙企业法相对于公司法是特别法说合伙企业法相对于公司法是特别法,另一个重要的理由是合伙企业,主要是以公司的形式出现的,公司法当然地适用于公司的成立、变更、解散等。现具体从投资主体、资本制度、组织形式、股东责任等对两者方面进行比较。
二、投资主体之比较。
公司法所指的投资主体应该包括除上述所提及的中国组织,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还包括外国的组织和非中国公民的自然人。
公司法所规范调整的投资主体是广义上的投资者,没有国界之分。因为企业法是特别法,那么它所规范调整的投资主体可能是公司法所规范或调整的一部分。
合伙人企业是指依照中国的有关法律由合伙人投资的企业,东道国提供的土地、厂房、及其他基础设施、部分原材料等,按商定价格收汇,不参与投资。
所以我们认为,合伙人企业法所调整或规范的投资对象是合伙人,不包括中国的投资者,也不包括外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三、资本金制度之比较。
资本金制度也可以叫作注册资本制度,它指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和出资方式。
两部法律对出资方式有些差异。公司法规定投资者既可以用货币,实物,也可以用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企业法有点例外就是没有明确规定可用土地使用权出资,原因在于中国的土地国有制度,投资者在还不便于取得土地使用权,或其他因素影响了立法者。
四、组织形式之比较。
公司法明确规定了公司的组织形式,就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类型,没有其他类型。
而企业法则没有具体规定企业的组织形式,他可以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还可以成为其他的企业形式比如说是合伙等,
但其他企业形式外国投资者基本上没有兴趣去申请设立,一方面的原因是它不够规范,
另一方面的原因在于需要我国相关部门审批,因为企业法细则主要提及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形式,在审批上非公司形式很难通过。
五、投资者责任。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组织形式只有两种,一种是有限责任公司一种是股份有限公司,无论什么形式的公司,股东对公司责任以出资额为限。
而外资企业法与公司法有些异同。我国外资企业实施细则十八条 规定“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
外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外资企业为其他责任形式的,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适用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从规定中可以看出,企业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企业的无限责任,但从字里行间来看,企业投资者是有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
对于企业法和公司法有啥区别的问题我们其实就是可以从单纯的企业与公司的方面来看待,
最主要的区别还是承担责任的区别,企业一般承担的是无限的责任,而公司一般都是指的有限公司,公司一般都是承担的有限的责任。所以大家对于这个问题应该也明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