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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优先通行原则是什么?

2021-07-02点击数: 编辑:admin



优先通行原则就是不同道路交通主体在各行其道的同时,法律赋予某些主体以优先通行的权力,在需要和可能发生平面干涉的情况下,限制他方在同等条件下使用道路,或要求他方承担让行义务。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优先通行的权力只是赋予优先权主体具有优先于他人通行的权利,而不是在通行方法上免除其应当承担的义务。

(一)礼让

从文明交通,礼让优先的角度,礼让行为是一种主体的互动行为。法律不但规定了驾驶人对行人的让行,同时也对行人做出了相应的要求。

交通警察和交通协管员在十字路口和斑马线附近执行勤务工作中,会重点取缔和纠正九种与斑马线有关的交通违法行为,即:车辆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的;车辆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车辆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遇行人横过道路时未避让的;转弯的机动车未让行直行车辆的;行人违反交通信号通行的;不服从交警指挥的;行人不在人行道内行走的;行人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靠路边行走的;行人跨越道路隔离设施的。如果有上述违法行为,将按照“行人教育引导,驾驶人严格处罚”的原则进行查处,切实保障斑马线上的“行人优先通行权”。

(二)车辆的先行与让行

机动车通行需要注意七种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信号,以提示交通参与者遵守和完成优先通行行为。这七种道路交通信号分别是:干道先行标志、会车先行标志、停车让行标志、减速让行标志、会车让行标志、停车让行线、减速让行线。

(三)特种车辆的优先通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3条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前款规定的道路优先通行权。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4条规定: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交通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

洒水车、清扫车等机动车应当按照安全作业标准作业;在不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不受车辆分道行驶的限制,但是不得逆向行驶。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遇交通拥堵的,交通警察应当指挥疏导运载学生的校车优先通行。校车运载学生,可以在公共交通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共交通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

标签: 文明交通出行 知识问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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