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定陶区拆迁情况
2022-04-20点击数: 编辑:
为保障菏泽市定陶区建设项目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地块1位置范围:东临祝孙庄村耕地,南临王_堆村耕地、折桂集村耕地,西临折桂集村耕地,北临折桂集村耕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冉_镇折桂集村。用途:公共设施用地。地块2位置范围:东临吴庄村耕地,南临吴庄村耕地,西临吴庄村耕地,北临吴庄村耕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黄店镇吴庄村。用途:公共设施用地。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 》(鲁政字〔2020〕74号)公布的菏泽市定陶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地涉及一个区片,为三级区片每亩补偿6.3万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菏泽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312号)规定执行。被征收土地村的具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勘测调查完成后,由菏泽市定陶区自然资源局会同菏泽市定陶区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示。三、其他事项本公告后,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拟于2021年1月4日至2021年2月2日由菏泽市定陶区自然资源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勘测定界和清点确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镇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发布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对菏泽市定陶区自然资源部门组织的勘测调查清点确认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其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