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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机关企事业交通违法者,通报所在单位;超3次当事人不能评优评奖,次数前3的单位不能评选文明单位。你怎么看?

2021-08-24点击数: 编辑:admin

按理说呢,人家违反了交通管理法,受到了交通管理法的处罚,应该是罪责相抵,不宜连带责任,再说也不能说开车不行的人工作就不行,人品就有问题,而且,有时候违反交通管理法也不是主观造成的。

但是,经常违反交通管理法,也说明此人不爱守规则,喜欢挑战,一二再,再而三的违法,单位也应该知道此人性格,第一,在安排工作的时候可以有的放矢。第二,这样连基本法则都不爱遵守的人也确实不能评选为优秀,第三,公务人员毕竟是群众的表率,群众的眼睛都瞅着你们的一举一动,你们的行动代表党和国家的人,所以应该遵守国家的一切法律法规。

所以还是支持这样做,有利于大社会环境的安全,提高驾驶人的安全意识。

标签: 出行守法规 文明伴成长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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